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,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,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,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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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,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,雙方建立勞動關系。
2、在勞務派遣中,派遣單位與用工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,派遣單位把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合格勞動者提供給用工單位,用工單位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。
通過該種形式,用工企業將用工責任部分轉給勞務派遣單位,通過設置差異化薪酬福利制度,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。
3、隨著法律的完善,法律明確要求勞務派遣適用于“臨時性、輔助性、替代性”工作,其中“臨時性”明確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,同時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對于勞務派遣崗位的比例做出了不得超過10%的規定。
法規的實施,使得勞務派遣的經濟效益顯著降低,加之法律對用工單位賦予了更多的保障義務,不少企業開始尋求新的用工形式,原本日漸勢微的勞務外包迎來了新的“春天”。
崗位外包是把企業一些非核心的業務,通過外包的方式,交由第三方的人力資源公司來完成,以此整合利用內部和外部兩種專業化資源,達到降低成本、提高效率、最大限度地發揮本企業的核心優勢的一種用工形式。
外包單位不僅負有簽合同、發工資、繳保險的義務,還須承擔員工管理、勞動過程控制、最終產品服務質量控制等一系列責任。
外包方與發包方通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勞務關系,發包方不再涉及承包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、福利、加班費等問題,人力管理成本降低的同時較大程度避免了勞動爭議。